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國家責任法
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 
開課學期
105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學系  
授課教師
林明昕 
課號
LAW2098 
課程識別碼
A01 2851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6,7(13:20~15:10) 
上課地點
法1506 
備註
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8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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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國家責任法,如果從得以請求責任人履行其所負之責任的觀點出發,或可稱為「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」。換言之,這個體系,正如同國家與人民之間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,相關得請求權,既有人民向國家得主張者,亦有國家向人民得主張者。除此之外,該請求權體系,假使又從請求權成立的觀點(構成要件)出發,相關的請求權,既有基於契約之請求權,亦有基於侵權行為(所謂「國家賠償責任」即當中之一種類型),乃至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等。凡此,也與民事法律關係多所類似。
  不過,在一個公、私法區別的法律體系中,如臺灣者,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與私法上之請求權體系,雖可類比,但非同一;因此,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,亦即所謂「國家責任法」仍有獨立研究的必要。其中,諸如公法與私法之請求權究竟有何異同處,公法上之請求體系與「行政行為法」(亦即有關各種行政行為之作成及其效力...等問題的法律體系)的關係為何等問題,特別值得探討。我國向來有關行政法學的教授,原有重行政行為法,輕國家責任法的現象;這種情形,其實完全不能滿足國嘉與私人之間在公法中之法律關係的實況。職是,本學期之本選修課程,即擬以「國家責任法」為題,以教師講解,期末並佐以筆試(即期末考)的方式,針對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進行完整的說明與探討。 

課程目標
壹、國家責任法總論
 一、「責任」之概念
 二、公法上之責任與私法上之責任
 三、國家責任法之演進
 四、「行政行為」與「國家責任」之關係
 五、國家責任之發生(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)
 六、國家責任之主體
 七、國家責任之內容
 八、國家責任之消滅
 九、公法上請求權體系之審查模式

貳、國家責任法各論
 一、行政契約
 二、公法上債之關係(行政法上之特別法律關係)
 三、結果除去請求權及回復名譽請求權
 四、國家賠償
 五、公法上不當得利 
課程要求
修習過憲法及行政法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每週三 12:30~13:3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上課第一週說明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